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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要点判断与专利权人宣称无关

外观设计专利的要点判断与专利权人宣称的可能无关

——主张专利权人维护权益,我们也反对专利权人滥用权利


      7月20日,郑州知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此次侵权案件涉及多个委托人,包括饮料生产商和多个销售商,属于一起跨省专利侵权案件。

公司负责同志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在检索相关专利及侵权情况后,发现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有非常接近的产品在专利权人官网上有公开宣传,申请日前的另一时段,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有更清晰的图片在进行公开宣传。公司负责此案的同志第一时间联系公证处进行了相关公证,分别对专利权人饮品的网站和微信订阅号相关产品公开信息进行了公证,后期又在甘肃省兰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商品出售证据的完整公证。

9月13日,河南民权某公司、河北遵化某商店、黑龙江齐齐哈尔某商店、湖南常德某店等四家被告与河南省某公司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公司总经理季发军同志作为河南民权某公司生产商以及另外黑龙江、河北、湖南等三家销售商的辩诉律师,参与了此次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开庭辩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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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某公司诉称:其于2017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瓶子(千百知7)”的外观专利,于2017年6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201730123709.5,该专利至今有效。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被告代理人认为,尽管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的瓶体上均设计有不封闭把手,但是涉案专利设计的要点,只能是在瓶子圈足的莲花,而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瓶子上只是很小的麻点,不构成侵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围绕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代理人认为:

01

涉案产品没有落入涉案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涉案专利号:201730123709.5,名称:瓶子(千百知7) ,申请日: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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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其主视图还是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都能够清晰地看到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与常规的瓶子相比,A.瓶子颈部具有不封闭且向下的把手;B.瓶子的底部部位设计有莲花状的圈足。

从主视图来看,莲花圈足的高度占到总高度的1/8,而其宽度占据整个瓶子宽体部位的全部,总面积占到瓶体侧壁的1/6左右,对一般消费者而方言,莲花圈足是不能忽视的部分。

而且,该莲花圈足与瓶体之间的结合,从几个图上都能够看得清楚,具有非常明显的凸起效果,莲花瓣具有相当的厚度,整体看来,就好像莲花底座里,放了一个带把手的瓶子。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南海观音坐在莲座上,平视众生,象征着平安、详和与吉祥。中华民族在信仰上对南海观世音菩萨具有深厚的认知度和契合度,莲花宝座也在一般消费者心中具有相当的地位,这样的形状出现在瓶子的底部,也正是该外观设计专利的重点设计要素之所在。

另外,在中国传统文化里面,莲足具有相当深刻的象征意义,古代妇女的三寸金莲,在传统文人的价值观里,有保护怜惜的成份,有两性差异的成份在里面,有防止妇女离家出走的成份在里面,例子太多。莲足与古人喜欢把玩的瓶结合,便会收溢许多不一般的内涵。像《金瓶梅》里的潘金莲、李瓶儿等,稍有些远,但这个是真实存在和流行的。

之所以说莲花圈足的设计是重点,除了上述的解释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

没有莲花底座的、带把手的瓶子,是一个常规设计和现有技术,不仅国内外的一些生产厂家在申请日之前都有过生产和公开,而且本案的请求人也在申请日之前公开过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是用在饮料瓶上。

2017年4月5日,在请求人官方网站上发布的4月2日举办的全国招商会的新闻,在其展台上,清晰的看到展台左上角(赢战二字下面)三瓶饮料都是带有把手的饮料瓶,瓶体、把手的形状与涉案专利是一样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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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在请求人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于2017年3月19日的千百知成都展销会发布的图片上可以清晰地看到,也是带把手的瓶子,当然也是饮料瓶,上小下大,颈部有把手,而且这两组公开都发生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7年4月14日之前。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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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原来公开瓶型的基础上,请求人在带把手的瓶子底部圈足上设计了莲花底座,看起来更为安详、平稳和富有美感,避免了原来公开的瓶子的平淡和乏味,然后申请了专利,获得了专利权。所以,莲花圈足,是本专利申请的要点之所在。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一方面本专利不能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审查,另一方面,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出发点也值得猜测和揣度。

综上: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底部圈足上设计莲花。

而涉案产品,河南民权某公司的饮料瓶,完全没有莲花,完全没有莲花瓣之间形成的大的尖锐的曲线起伏,完全没有莲花与瓶体外壁之间形成的明显的凸起带的立体感。

不仅如此,本专利设计在圈足部位设计了淡淡的麻点,凸起程度很小。麻点是点状,单个面积不及一个莲花的1/20,整体设计是横向水平设计,没有上下起伏,甚至在使用状态下不注意看,可能就不容易看到瓶子圈足部位的麻点。

所以,被告认为,尽管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的瓶体上均设计有不封闭把手,但是涉案专利的要点,只能是在瓶子圈足的莲花上。而且,涉案产品,没有莲足,圈足底部的麻点,既不清晰,也没有曲线起伏和占据大的面积,不存在能让一般消费者认为其相同、相近似的要点。

形状不同,图案不同,特别是装上饮料后,完全不能给一般消费者带来诸如南海观世音、传统文人把玩金莲玉足的观感和想法。

综上,河南民权某公司饮品的饮料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02

被告保留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权利

瓶子圈足上设计莲花,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种常规设计和行业内通用设计,市场上有很大一部分同类产品均使用了底座为莲花状的玻璃瓶设计,见证据%%%。

基于同行间合作与竞争的宽容、和谐、共存的原则,被告理解请求人急于求成、标榜名牌、影响市场的想法,也尊重其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和法院诉讼的做法,但是不等于被告会与滥用专利权利的不法行为妥协。

请求人在没有司法结论的基础上,在微信及网络上大肆宣传被告产品被查封的极不负责任的消息,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严重影响了被告的声誉和经销商的信心,严重侵害了被告的经济利益。对此明显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被告严正提出警告,保留反诉的权利。

03

涉案产品系现有设计

退一万步说,法官不认可该外观设计要点的判断,涉案产品也是不侵权的,因为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以前,被告及合作伙伴设计的颈部带把手、圈足有麻点的饮料瓶,已经完成了模具的设计、瓶子的生产和销售。见证据%%%。即涉案产品的瓶体设计系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不侵犯其专利权。

双方各就自己的观点举证,并相互置证,询问,庭审经过三个小时方才结束。

在被告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静候法院合议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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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拥有十余名专利代理人,多名专利代理人执业时间超过10年,专业涵盖机电、自动化、通讯、化学、医药等技术领域,与美、日、EPO、澳、俄、韩、加、印等三十余个国家的专利机构建立直接可靠的合作关系。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还引入数名律师、离职专利审查员加盟,逐渐打造出一支领域宽、专业精、理论强、重实践、解疑难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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