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河南民权某公司等四家被告与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有了最终结果。此次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经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过后,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选择撤回对河南民权某公司和另外三家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起诉。
此前,原告河南省某公司诉称:其于2017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瓶子(千百知7)”的外观专利,于2017年6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201730123709.5,该专利至今有效。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被告代理人认为,尽管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的瓶体上均设计有不封闭把手,但是涉案专利设计的要点,只能是在瓶子圈足的莲花,而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瓶子上只是很小的麻点,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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